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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積金要證明父子關系 不妨實行"聲明公告制"

2018-05-29 14:16:17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繼承父親公積金,不妨實行“聲明公告制”)

住房公積金作為財產的一種被子女繼承,相關政府機構應該有更加開闊的服務思維,而不是管制思維,讓各種證明成為民眾提取的攔路虎。

據(jù)當?shù)孛襟w報道,不久前,江蘇淮安市民錢先生的父親病逝,他打算把父親住房公積金賬戶里的余額取出來。但住房公積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證處對繼承這筆款項進行公證;淮安市公證處則要求他證明“我爸是我爸?!?/p>

說是被要求證明“我爸是我爸”,其實只是媒體把新聞眼給提了出來。除此之外,錢先生還要證明其爺爺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證明其母與其父的原配關系、證明自己沒有養(yǎng)父養(yǎng)母及繼父繼母等。

而這些都是按照《繼承法》第10條的規(guī)定衍生出來的——在法定繼承情況下,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繼承份額。

如今“我爸是我爸”的證明,錢先生跑遍街道、社區(qū)、派出所,都沒一家單位開得出來,更遑論其他一系列證明了。要繼承這筆公積金,于錢先生而言,成了一道難以完成的任務。

淮安市公證處陳姓主任對此振振有詞:“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繼承公證確實需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笨伞独^承法》中又有哪條哪款規(guī)定需要開具如此相關證明?

要求開具相關證明,無非意在防范個別法定繼承人獨吞、侵占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但正所謂“誰主張誰舉證”,若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公證處有疑,那也該是由他們去進行調查取證,又豈應把舉證責任轉嫁給相關公民,要求其“自證清白”?

這番措辭背后,其實還是沿襲重管制、輕服務的思維。不要說是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了,哪怕是房產繼承,司法部、建設部1991年發(fā)布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都已于2014年被最高法以發(fā)布案例指導的形式認為無效,之后又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廢止。

從法理上說,房產繼承都并非只有公證繼承一條路可走。

所以,住房公積金的繼承,無妨從“公證制”轉為“聲明公告制”。亦即住房公積金中心大可讓相關公民繞開公證處,直接去登報作個關于公積金繼承的聲明公告;若過了公告期,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持異議,那就給辦理公積金提??;若今后又有什么法定繼承人冒出來抱持異議,那大可由他們訴諸法院,進行權利厘定。

若真還有什么其他法定繼承人存在,那也不是沒有權利救濟渠道,這依舊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制裁獨吞、侵占其他法定繼承人份額,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這樣的操作,就便民多了,免去了民眾開證明的折騰。

(責任編輯:苖玉軒 CN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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