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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縱火案”終審莫煥晶死刑 林生斌:將去陵園告慰

2018-06-05 16:02:26  法制晚報    參與評論()人

莫煥晶關于拿過屋內水桶欲救火、搬開保姆房門外雜物、按過保姆房外火警報警器、用榔頭擊打女孩臥室衛(wèi)生間玻璃等辯解與在案證據證明的情況不符。

辯護人提出的莫煥晶于5時08分按下手動報警器的意見,亦與消控記錄反映事實不符。

莫煥晶放火罪是否構成自首或坦白?

浙江省高院信息顯示,高院認為,莫煥晶雖然在火災發(fā)生后按照被害人朱小貞的要求撥打119報警,但其只是向公安機關反映現(xiàn)場發(fā)生火災的事實,并非主動承認自己放火犯罪事實。且在莫煥晶報警前,被害人朱小貞本人及相關群眾已多次報警,故原判認定莫煥晶報警并無實際價值適當。

雖然莫煥晶逃至室外到起火建筑樓下沒有離開,但在案證人證言反映,莫煥晶在他人詢問起火情況時,并未向他人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帶至派出所接受詢問時,亦未交代放火行為,故其雖于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樓下等候,但并無投案的主觀意愿,不屬于在現(xiàn)場等候投案。

另外,公安民警系在詢問莫煥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神情緊張,經同意并親自輸入手勢密碼后才查閱其案發(fā)前使用手機的情況,在其使用的手機內發(fā)現(xiàn)搜索、瀏覽有關火災、打火機自燃等網頁內容記錄的情況下,確認其有實施放火犯罪的重大嫌疑,并于當日12時40分對其刑事傳喚。

莫煥晶系在民警對其訊問時,連續(xù)提示其案發(fā)前異常行蹤和行為并進行思想教育的情況下,才交代實施放火行為的主要犯罪事實。因此,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實之前主動交代構成自首、公安機關查看莫煥晶手機違法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但鑒于莫煥晶能在訊問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實,可以認定其對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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