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都叫“烏蘭托婭” 軍旅歌手起訴《套馬桿》原唱侵犯姓名權終審被駁回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軍旅歌手烏蘭托婭認為《套馬桿》原唱烏蘭托婭公然使用自己的姓名,利用其知名度侵犯其姓名權,于是將與自己同名的歌手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原告本名烏蘭托婭,蒙古族,在軍隊中長期擔任演唱工作并隨軍參加文藝演出。被告曾用名王麗娜,蒙古族,2007年簽約新月經(jīng)紀公司,該公司為其取藝名“烏蘭托婭”,其以此藝名演唱歌曲《套馬桿》而為公眾知曉。目前,王麗娜在其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變更姓名為“烏蘭托婭”。
2016年9月13日,被告所在的經(jīng)紀公司公開發(fā)布《聲明函》稱,授權簽約歌手草原情歌天后“烏蘭托婭”為《套馬桿》音樂作品的唯一合法表演者,軍旅歌手烏蘭托婭并非《套馬桿》演唱者,無權演唱《套馬桿》。
軍旅歌手烏蘭托婭認為,《套馬桿》原唱者烏蘭托婭公然使用其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并惡意盜用、冒用其姓名,侵犯姓名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告本名為烏蘭托婭,以“軍旅歌手烏蘭托婭”自居;被告曾用名為王麗娜,是“草原歌手烏蘭托婭”,二者的公開定位自始不同。且被告以“烏蘭托婭”為藝名出道后,因演唱《套馬桿》而為公眾所認知,其藝名結合作品得以作為區(qū)別于他人的標表性符號并產(chǎn)生了相當?shù)纳虡I(yè)價值,被告有權使用該藝名進行商業(yè)活動、獲取相應利益。
同時,被告也依法享有姓名決定權及變更權,現(xiàn)被告之藝名已因歌曲《套馬桿》而為公眾熟知,故其正式更名為“烏蘭托婭”亦無不妥。另一方面,被告及其經(jīng)紀公司已及時地通過媒體公開澄清二人定位不同、并非同一人,故被告不存在冒用、誤導公眾產(chǎn)生混淆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姓名的假冒。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一審判決后,原告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認為被告對外宣傳時既不注明“本名王麗娜”也不注明“藝名為烏蘭托婭”,造成公眾誤認,已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犯。
北京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烏蘭托婭”作為帶有民族特征的名字,名稱本身并不具有特定性或?qū)iT性;公眾對演員知名度、演繹水平的認知,更多的是根據(jù)演員藝術作品本身的認可,而非以名稱相同或相近進行判別。本案不存在盜用或冒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