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鹿前董事長三獲減刑”,公眾何以感到不平? | 沸騰
田文華不是普通的服刑人員,她所涉及的是一起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
▲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
還記得,當年的三鹿毒奶粉案嗎?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后,因悔改積極,田文華分別于2011年、2014年獲得兩次減刑。
而就在最近,法制晚報記者發(fā)現(xiàn),在2016年年底,田文華再獲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不過在此前,媒體并未有過相關報道。這一消息的發(fā)布,也引來許多網(wǎng)友的疑竇叢生。

三鹿前董事長三獲減刑 公眾何以感到不平
為什么公眾為之憤懣不平?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他們的普遍預期與減刑現(xiàn)實相距甚遠。當年的三鹿毒奶粉案,涉及嬰幼兒累計39965人,死亡4人,在國內外產(chǎn)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是以,在“善后處理”上也是雷霆萬鈞,涉嫌制造和銷售含三聚氰胺的奶農(nóng)張玉軍、高俊杰及耿金平三人被判處死刑,包括田文華在內的三鹿集團高層管理人員,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等重刑。
在公眾的印象中,所謂無期徒刑,其實與“把牢底坐穿”差不多,這也是為非作惡者應為自己嚴重罪行付出的代價。但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僅過了9年多的時間,作為主要責任人員的田文華,竟然獲得了三次減刑,從現(xiàn)在開始計算,只需要再過8年左右便能出獄。
其實,從法庭審理看,對田文華的減刑過程,算得上有法可依。如田文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chǎn)勞動”,“獲得獎勵記功,多次評為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理應被視為“有悔改表現(xiàn)”,根據(jù)《刑法》和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可以在法定幅度內獲得減刑待遇。
三鹿董事長獲減刑 記者近日發(fā)現(xiàn),在2016年年底,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再獲第三次減刑,減刑期限為一年半,而在此前,媒體并未有過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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