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guān)認為,羅某、張某祥、王某、孫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張某祥、孫某某、張某非法拘禁他人,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張某祥、孫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
對于是否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控辯雙方存在較大爭議。
羅某等人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仍屬于非法拘禁罪的范疇。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首次接觸被害人,而且學費還沒有收到,為了能夠完全履行協(xié)議,收取剩下的學費,沒有進行傷害的故意?!绷_某的辯護人指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復雜,普通人很難預見到在高溫時候限制體位、缺乏進食飲水,會導致水電解質(zhì)紊亂的情況出現(xiàn)。而且將被害人雙手銬住,雖然有懲罰的意思,但也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出現(xiàn)自傷自殘的行為,對他是一種保護,采取的限制行為沒有到達暴力程度,所以被告人沒有故意傷害的行為。被告人是基于履行協(xié)議的心切,在教育方法上采取了錯誤的行為,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張某祥等人的辯護人同意上述意見,并指出教官是在羅某安排下履行職務。
檢察機關(guān)則認為,被害人小奧在一個封閉的學校被羅某等人關(guān)入禁閉室非法拘禁,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其所有的生活性活動都依賴于看守他的教官,沒有其他任何求救或者自助的途徑。在這種情況下,羅某等人本應保證小奧基本的生存需求和生命健康,但羅某等人為了盡快讓小奧屈服,接受學校高強度的軍事化管理,在高溫天氣下,在長達近兩天的時間內(nèi),采用不給休息、不給吃喝等變相體罰措施,最終導致小奧水電解質(zhì)紊亂死亡。羅某等人對這些措施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出現(xiàn)脫水等危害身體健康的情況是可以充分預見的,因此對限制進食飲水可能出現(xiàn)的危害后果是故意,應認定羅某等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因為案情復雜,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央廣網(wǎng)西安10月29日消息(記者黃立新 溫超 舒隆煥)國內(nèi)曾有多個省份將每年“六·一”定為小學生“無作業(yè)日”,給小學生課外作業(yè)減負
原標題:老師請家長到學校打“義工”,對嗎?近日,孩子在漢口一所小學讀一年級的李先生向記者吐槽,孩子班主任的一些做法讓他頗為苦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