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唐山陳繼志被抓時仍是逃犯?廊坊廣陽刑警:專案組正調(diào)查
唐山打人事件中多名嫌犯有前科,其中主嫌犯陳繼志涉及2015年的一起刑事案件,涉嫌“刑拘在逃”。
此次陳繼志被抓時,是否仍是逃犯?6月14日上午,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表示,專案組正在調(diào)查中。
根據(jù)唐山警方發(fā)出的相關通報顯示,打人案件中,主犯為陳繼志和劉某。
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在一個名為“路北巡控”的美篇賬號上,曾在2019年7月發(fā)布過標題為“110那些事——光明里派出所抓獲一名涉嫌非法拘禁的網(wǎng)上逃犯”的文章。
在該文章提及了一起發(fā)生在2015年12月13日的案件,該案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名為劉某和陳繼志。
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2015年12月12日18時許,在唐山市路北區(qū)聞新園小區(qū),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身份尚未查清),以追討索要抵押車輛的債務為由,被告人劉某使用方向盤鎖對被害人商某的頭部等部位實施毆打,致使其額骨凹陷粉碎性骨折,腦組織挫裂傷,尺骨粉碎性骨折,額頂部跨發(fā)際瘢痕按“系數(shù)相加”辦法計算后所得數(shù)值大于1。
后被告人劉某等人將其強行帶上車牌號為×××的黑色帕薩特離開,將被害人商某帶到陳繼志(刑拘在逃)位于開平東外環(huán)的廠房大院內(nèi)。
至次日12時許,被害人商某趁人不備逃脫并報警。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商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2018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劉某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劉某批準逮捕。
之后,2018年12月20日,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劉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一個月。
事后,劉某提起上訴,2019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2015年的這起故意傷害案中,兩份判決書中均提到陳繼志,并且標注“刑拘在逃”。
所謂的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機關經(jīng)查證針對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經(jīng)下達《刑事拘留證》,但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責任而潛逃,公安機關對于這種人員通常會進行網(wǎng)上追逃。
如此一來,2019年3月11日終審判決時,陳繼志依舊處于刑拘在逃。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中輸入陳繼志以及唐山之后,發(fā)現(xiàn)自2019年3月11日終審判決后,并不存在對陳繼志的刑事訴訟。
難道2019年3月11日之后,陳繼志的“逃犯”之名被撤銷?又或者是2019年3月11日至今,逃犯陳繼志就未被公安機關抓獲?
如果逃犯陳繼志一直未被抓獲的話,那么,此次唐山打人案件,警方抓獲陳繼志時,他不僅是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還是一名在逃逃犯?
對此,6月14日上午,記者聯(lián)系到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刑警大隊,值班民警告訴記者,這個案件是歸該刑警大隊管,專案組正在調(diào)查具體情況,隨著該案件的調(diào)查,相關情況會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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