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生前預囑首次入法,臨終搶救該由患者說了算
深圳率先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其在“臨終決定權”上的觀念引導和制度探索價值不應小覷。
▲2021年3月21日,北京松堂關懷醫(yī)院,一老人在病房外通道散步。通道的末端是雛菊之家,專為兒童臨終關懷設置的病房。新京報記者王嘉寧攝
據報道,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于近日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qū)醫(y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guī)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yī)院要尊重其意愿,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后時光。深圳也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qū)。
該條新法規(guī),對于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將死,個人意愿既難以表達,更難得到尊重。尤其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后,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
但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chuàng)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tǒng)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這種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擔心醫(y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也有望從此得到化解。
尤其對于老年患者的子女及其他親人而言,盡管患者已處于彌留之際,若不“盡力搶救”,對己怕留下遺憾,將來自責“是我害了老人”;對外則擔心留下把柄,怕人說不孝、舍不得花錢。倘若老人有多個子女,主張“放棄搶救”的子女,還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責。
在這些傳統(tǒng)觀念、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明知任何醫(yī)療措施都已經不可能逆轉病情,仍然“不到最后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在此過程中進行的過度用藥、檢查,甚至過度搶救等,不僅加重了自身經濟負擔,也給患者帶去痛苦,對醫(yī)療資源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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