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遺產公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調查,為了讓父親繼承遺產,于女士等人曾經先后兩次前往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次是2013年1月30日,于女士等人在做放棄繼承權公證時聲明:“被繼承人……死后遺有:……所有銀行的存款及包括基金等的一切銀行理財產品和其他一切動產和不動產。……現經我慎重考慮后,決定放棄。今后也決不反悔?!备鶕斕旃C處制作的《詢問記錄》記載,公證員詢問于女士等人“如果還有其他屬于你母親的銀行存款及包括基金等的一切銀行金融理財產品,及其他動產、不動產,你是否要繼承?”,三人均答“都不繼承”;公證員又問“你放棄繼承權的原因和目的?”,其三人均答“不要繼承,由父親繼承”。
第二次是2013年3月1日,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老于向公證處申請繼承七套房產以及妻子生前名下六萬余元銀行存款,其他繼承人均已放棄繼承上述遺產,由老于一人繼承。根據當天公證處制作的《詢問記錄》記載,公證員詢問老于及三位子女被繼承人遺產情況時,均回答被繼承人存在如上遺產;公證員詢問“對上述遺產,繼承人有何意見”時,子女均表示“自愿放棄,由父親繼承”。
三大爭議焦點
法院經審理,將雙方的主要分歧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是子女放棄繼承是否以老于不會再婚為前提;二是老于沒有專門告知其名下一千多萬元存款是否構成欺詐;三是子女們在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時所陳述的“兜底條款”是否可以涵蓋本案中所涉的這一千多萬元存款。
于女士等認為,首先,子女們放棄繼承是為了將這些財產用于父親養(yǎng)老,如果父親要再婚,有人照顧,當然就不會放棄繼承;此外,父親在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時,提及母親的遺產包括七套房產和母親名下六萬多元遺產,但故意隱瞞了自己名下有一千多萬元存款,以此誘使子女們放棄繼承,構成欺詐,也不適用“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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