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被害未成年人的陳述,重點審查收集程序、是否符合年齡特點。法律對未成年言詞證據收集程序規(guī)定特殊。就本案而言,偵查機關在收集被害人陳述時已做到:(1) 依法通知被害人,在法定的時間、場所內進行詢問。(2) 二名辦案人員詢問被害人、告知被害人相關權利和義務。(3)法定代理人在場見證詢問過程,沒有威脅、誘騙等違法詢問方式。
3.對被害人陳述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要根據經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jié)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且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系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采納未成年人的陳述。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符合其年齡段語言,對細節(jié)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對于被告人趙某某稱被害人郭某某主動提出想去其家看看,其才將郭某某帶至家中,因郭某某表示想洗澡,趙某某遂幫郭某某擦背、洗衣服。其作為與被害人不相識的成年男性初次見面便幫一幼童洗澡,其辯解極不合理,也難以令人信服。
4.在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中,還要注意,在被告人先供認犯罪后又翻供情況下,需要重點審查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否認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證據支持。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的原因或者所作無罪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有罪供述與其他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采信其有罪供述。
4月11日,一則消息在社會上傳播,稱甘肅省會寧縣某所中學的一名物理教師馬某某,涉嫌對一名就讀于初三的男學生實施侵犯行為,導致該學生受傷。對此,會寧縣教育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公安機關已就此事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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