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小伙小陳(化姓)在當?shù)匾患胰沼闷返曩徫飼r,發(fā)現(xiàn)一款面包過期一天。盡管如此,他仍以3元價格購入。之后,小陳將商家告上法庭,提出退還購物款及索賠1000元的要求。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公開了此案的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廣州某日用品店需向原告小陳退還貨款3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根據(jù)判決書內容,2023年5月6日,小陳在該日用品店內選購商品時,注意到一款流心提子面包,標價3元。該面包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6日,保質期至2023年5月5日,意味著購買當日已過期。小陳在知曉過期情況下依然購買,但并未食用。
購物后,小陳提起訴訟,要求商家書面或當面道歉,退還3元購物款,賠償1000元,以及承擔其為維權產生的費用。為佐證面包過期,小陳提供了支付憑證、購物視頻等證據(jù),詳實記錄了他在店內選購、查看面包包裝信息直至結賬的全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生產者與經營者不得生產和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已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如生產或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若增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則按1000元計算。本案中,被告在涉案面包明確標示保質期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檢查并下架過期食品,仍將其售予原告,構成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支持小陳關于退還貨款及賠償1000元的訴求。鑒于面包已嚴重過期,法院責令小陳自行對該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關于小陳要求商家道歉的訴求,法院指出,小陳自述明知面包過期仍購買且未食用,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人格權受損,故駁回其要求賠禮道歉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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