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場查獲甲基苯丙胺3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10.89克、海洛因10.16克。
2018年11月份,經(jīng)馮某蘭介紹,被告人張某園以每千克15萬元的價格向項某兵購買 1000克甲基苯丙胺,張某園、馮某蘭向項某兵轉(zhuǎn)款15 萬元后,因價格等原因,該筆毒品交易未完成。
2019年1月,賀某博以同樣價格向項某兵購買 3000克甲基苯丙胺。項某兵通過快遞將3000克甲基苯丙胺郵寄至禹州市某彩妝工作室,由賀某博和被告人李某真取走。被告人賀某強、賀某博及李某真支付毒資30萬余元,下欠15萬元購毒款以張某園此前支付給項某兵的15萬元抵頂。
同年2月,賀某博以13萬元的價格向項某兵購買 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項某兵通過快遞將 1000克甲基苯丙胺郵寄到禹州市某彩妝工作室,由賀某博取走并販賣,賀某博支付購毒款 129800元。
2019年1至3月,被告人宋某剛與項某兵聯(lián)系以每塊12萬元的價格購買2塊(700克)海洛因,用于販賣。3月5日,項某兵通過快遞將700克海洛因郵遞至禹州市某彩妝工作室,由賀某博取走。4月,宋某剛與田某軍商議后再次聯(lián)系項某兵,以每塊13萬元的價格購買2塊(700克)海洛因。4月21日,項某兵通過快遞將2塊海洛因郵寄至禹州市某快遞點,田某軍、席某娟駕車到快遞點收取快遞時被民警當(dāng)場抓獲,現(xiàn)場查獲海洛因2塊,共計675.3克。
項某兵在兩年多的時間內(nèi)共實施了5起毒品犯罪,導(dǎo)致毒品由毒源地向外擴散、流入社會,罪行極其嚴重。
本案由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fù)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項某兵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伙同他人運輸和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項某兵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7060.14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10.89克、海洛因1385.46克,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責(zé)最為嚴重的主犯,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項某兵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21日)發(fā)布6件懲治涉麻精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成癮性物質(zhì)濫用犯罪典型案例,明確檢察機關(guān)辦理該類案件法律適用標準
2024-06-21 10:30:08最高檢發(fā)布懲治成癮性物質(zhì)濫用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