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后,若一方較少探望孩子,孩子是否有權要求父或母前來相聚?這不僅關乎探望的法理,更觸及孩子內心的渴求與心理健康。近期,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特殊案例:一個五歲孩童小豆,在母親邵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角色下,請求法院介入,以確保父親能定期探望自己。
小豆的雙親,均為95后的施先生和邵女士,雖有十多年的感情基礎并誕下小豆,卻未正式結婚。小豆降生前夕,雙方在區(qū)婦聯(lián)協(xié)調下達成協(xié)議,規(guī)定施先生應每隔兩周探視孩子一次。然而,據(jù)邵女士所述,施先生未能遵守,累計缺失了90次探視機會,近四年間鮮少參與孩子的生活,甚至連日常的問候也寥寥無幾。
施先生因工作性質特殊,需在上海、南京、深圳三地輪崗,執(zhí)行四班倒制度,難以固定每周六的探視時間。盡管如此,他始終按時支付撫養(yǎng)費用,占其月薪的30%。通過律師,施先生表達了未來單獨探視的愿望,但遭到了邵女士的反對,部分原因是邵女士與施家的過往矛盾,以及對孩子安全的顧慮。
法庭上,法官強調,非婚生子小豆同樣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其對父愛的渴望合乎人情。探望權不僅是施先生的權利,更是對小豆成長的必要滋養(yǎng)。鑒于施先生的工作安排,法院最終裁定其每月探望小豆兩次。判決執(zhí)行后,小豆的父親積極響應,履行了探視職責。
此案提醒我們,父母的陪伴對孩子的成長至關重要,探望不應僅是形式上的會面,更是情感與心靈的深刻交流。家庭結構的變化不應成為傷害孩子情感的借口,維護親子關系,是每位家長不可推卸的責任。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由五歲兒童小豆(化名),通過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小豆的父母均為95后,雖有長期交往并誕下小豆,卻未正式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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