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由五歲兒童小豆(化名),通過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小豆的父母均為95后,雖有長期交往并誕下小豆,卻未正式結(jié)婚。
2024-07-23 13:17:095歲兒子起訴非婚生子的父親許先生離世后,其骨灰由現(xiàn)任妻子陳女士按照許先生的遺愿安葬于江蘇東臺(tái)。對(duì)此,許先生的女兒小許,在父親落葬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qǐng)求法院判決陳女士交還父親的骨灰
2024-09-05 08:56:59女子起訴后媽返還父親骨灰想開除員工,還不愿意支付解除勞動(dòng)合同賠償金,有的公司就會(huì)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dòng)離職,或者惡意增加工作量營造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實(shí)”。
2024-05-14 13:52:15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逼員工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