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實際上,我國對全球征稅一直有政策依據(jù),但執(zhí)行力度有限。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自2019年起設有6年的“豁免期”,當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逐漸接近。
從現(xiàn)有文件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一些傳聞如“中國要對全球范圍內具有中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征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信息尚無權威依據(j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表示,相比國際上大部分發(fā)達國家已有較為完備的相關制度,我國在境外個人所得稅征收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相對滯后。2020年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為具體執(zhí)行做好了制度準備,但在過去實際落實方面并不嚴格,主要考慮可能是經濟發(fā)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因素。
不少稅法人士認為,一國對應稅居民境外所得征稅是大勢所趨,中國跟進國際做法或只是時間問題。未來若我國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征稅,還需考慮可能面臨的部分應稅居民通過轉換國籍、資產轉移等方式避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今年3月的一則個稅匯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強調,境外所得要申報,切勿隱瞞存僥幸。根據(jù)2018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居民個人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非居民個人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也意味著,我國的居民個人無論從境外還是境內取得應稅所得,或是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應稅所得并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至境外,理論上都在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內。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給出了部分“豁免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聯(lián)合發(fā)布了相關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并對征稅范圍、征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稅務機關通報的一個案例顯示,某企業(yè)外派員工小何未如實申報境外收入,最終被責令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并受到批評教育。
肖颯表示,早在2020年相關話題就曾引起過一輪關注。此次再現(xiàn)傳言的原因還不清楚,但該政策如果嚴格執(zhí)行將很大程度影響到我國在海外有資產的高凈值人群。事實上,3號文中關于境外所得概念、應納稅額、抵免稅額及限額計算方法、免稅或減稅范圍、申報對象等已較為詳細,但近期傳言中的“1000萬美元以上起征稅”、“20%稅率”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jù)《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6年周期及周期內的居住連續(xù)性是一個重要因素。這意味著,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xù)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shù)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xù)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盡管3號文明確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但我國對于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政策在過去落實不嚴格。一方面是因為前述“豁免”條款,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經濟發(fā)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qū)已達到142個,確定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的轄區(qū)則已經達到105個。基于CRS標準,居民個人境外機構賬戶、個人境外資產信息和個人基本信息等均會被交換給中國稅務監(jiān)管機關。
在美國,雖然沒有加入上述國際標準,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訂了《雇傭法》,并規(guī)定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施了專門針對美國應稅居民的海外金融資產財務信息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機構都已按照這個法案的要求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的境外金融賬戶信息。
在不少稅法人士看來,基于稅收理論和國際趨勢,中國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征稅是大勢所趨。肖颯也表示,中國現(xiàn)在只是走在發(fā)達國家后面,但隨著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未來真正落實該項稅收制度只是時間問題。
在稅收抵免方面,《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明確了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條款,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3號文也對抵免條款進行了細化,并給出了具體的抵免限額計算公式。肖颯指出,目前征稅難度較大,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稅收居民(高凈值人群)有可能通過轉換國籍、將資產遷入CRS覆蓋范圍外等方式規(guī)避納稅。但她也強調,居民仍有合法的避稅方式可選,建議大家認清趨勢、學習知識、依法納稅。
近期,中國將征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引起國內外關注。據(jù)第一財經了解,我國“全球征稅”一直有政策依據(jù),但執(zhí)行力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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