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可能很多網(wǎng)友認為,“都是死刑,是不是沒有必要?”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認為,“完整的刑事評價體系,不僅包括對罪犯的最終處刑,也包括對其所犯罪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
也就是說,余華英拐賣了17人,如果只對拐賣11人做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那么,對她的刑事評價就是不完整的。“不放過罪犯犯下的每一筆罪惡,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棄對部分犯罪的評價。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是依法辦案的必然結果?!毙靷ケ硎?。
此外,徐偉還認為,“原審和重審都是死刑,其中的正義實現(xiàn)范圍也并不一樣“。因拐賣11名兒童被判死刑,死刑判決蘊含的是11名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因拐賣17名兒童被判死刑,則蘊含了17名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重審過程中發(fā)回重審后,原判中未被認定的被拐兒童和家屬就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到本案中,在案件的調查中協(xié)助提供證據(jù),在審理中公開表達自己的訴求,要求被告人對其賠禮道歉、要求法律對被告人嚴懲,在這個過程中會一定程度上得到心理的安慰。相反,一旦滿足于‘已經(jīng)是死刑’,對6名孩子被拐賣的事實失去痛感,不將其納入法律評價,正義將有缺失?!?/p>
而從另一方面而言,對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實,法律也賦予了余華英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只有通過發(fā)回重審才能實現(xiàn),讓余華英被判得心服口服,這也正是我國司法公正的另一種體現(xiàn)。
那么,此次宣判后,余華英為什么能繼續(xù)上訴?徐偉介紹,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上訴,若該案件在重審發(fā)回之前,原審是第一審的,應按一審程序審理,重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審是第二審的,重審發(fā)回后應按第二審程序審理,重審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依法申訴。
“所以,余華英有權利上訴,因為發(fā)回重審的一審判決仍然是一審的判決,并不因為是發(fā)回重審而變成終審判決,余華英可以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由省高院進行二審判決,最終如果維持死刑判決后,案件將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毙靷ケ硎尽?/p>
判了!余華英重審一審死刑,余華英當庭上訴 余華英重審一審死刑
2024-10-25 11:27:24判了!余華英重審一審死刑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有了新的進展。10月11日,該案件在貴陽市進行了重審一審,公訴機關基于案情的嚴重性,提議對被告余華英判處死刑。由于案件影響重大,具體的判決結果將等待合適的時機公布
2024-10-12 11:40:15公訴機關建議對余華英判決死刑10月25日上午,貴陽中院對余華英拐賣兒童案重審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余華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楊妞花、諶江海等被害人及親屬到庭旁聽了此次宣判
2024-10-25 11:18:01余華英重審一審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