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將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或假釋。此外,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將依法追繳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將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自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期間,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fā)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3億余元。
法院認為,孫志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判處死刑。然而,考慮到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大部分受賄所得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根據孫志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jié),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或假釋。法庭據此作出判決。
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進行了公開一審
2024-08-14 20:47:11孫志剛被控受賄8.13億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