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單位聚餐飲酒后身亡 家屬索賠
日常生活中,無論是親朋好友小聚還是工作應酬,餐桌上總少不了酒的身影。然而,小酌怡情,大酌傷身,過度縱酒和惡意勸酒等不文明行為可能導致悲劇。
2022年5月27日,小徐受凌某邀請參加李女士的生日聚餐,地點在泰州市海陵區(qū)某飯店。包括凌某在內(nèi)的十余人參加了這次聚會。聚會氣氛熱烈,小徐醉酒后失去意識。當晚飯店老板發(fā)現(xiàn)小徐趴在桌上失去意識,立即撥打110和120,但未能搶救成功。小徐的父母悲痛欲絕,認為同桌吃飯的人及餐廳應當承擔責任,遂將他們告上法庭。
泰州高新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小徐作為成年人應有自控力,可以預見大量飲酒的不良后果,因此他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凌某和李某作為活動組織者和同食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分別被判承擔9%和6%的責任。其他十三名參與者也負有提醒和勸阻的義務,特別是在小徐已過量飲酒的情況下,他們也有責任照顧和護送小徐,防止危險發(fā)生。因此,這十三人共同承擔1%的賠償責任。飯店作為經(jīng)營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4%的侵權(quán)責任。
法官提醒,共同飲酒人是否需要對飲酒者的事故負責需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凇肮餐嬀啤边@一先行行為,同飲人對醉酒者負有提醒、勸阻的義務,并在合理范圍內(nèi)承擔安全保障責任。判斷是否存在侵權(quán)行為,通??磧牲c: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是否有過度勸酒的行為;二是在飲酒后是否對過量飲酒者進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顧。
雖然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在飲酒時也要考慮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酒量,避免因逞強而造成不良后果。作為同飲者更不能進行言語刺激等惡意勸酒行為,應盡到應有的伴隨義務。適量飲酒才能聯(lián)絡感情,切莫貪杯。
此前,江蘇的薛某偶遇多年未見的發(fā)小盧某,于是邀請他一起聚餐,2人席間都喝了不少白酒。
2024-08-13 13:37:46偶遇朋友邀其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