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訴訟案件。2023年12月,河南一對新人在賓館發(fā)喜糖時,看熱鬧的王老漢拿取喜物后離開,在賓館院內(nèi)行走時突然跌倒致死。王老漢的妻兒隨后將新人及某賓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余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老漢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身生命安全負責。他明知自己患有心臟疾病仍自愿參加活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后果。新郎及其親屬對王老漢的死亡不存在過錯?,F(xiàn)場沒有過分擁擠的情況,某賓館無需維持秩序,且王老漢跌倒與賓館硬件設(shè)施無關(guān),因此某賓館也無安全保障方面的過錯。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類型。直接責任是指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直接導致他人遭受損害;補充責任是指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使被保護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時應承擔的責任。
確定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范圍既要以人為本,充分保護群眾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又要考慮到社會和諧穩(wěn)定,不能盲目擴大范圍。
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被侵權(quán)人因此受到損害。而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為產(chǎn)生損害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則需滿足: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是損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防范或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或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