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的陳伯被自己的女兒要求搬離住了十多年的房子,陳伯不同意,女兒就以侵占房屋為由將他告上法庭。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
陳伯和紅嬸育有一兒一女,女兒小娟自1993年移居國外后很少回國,兒子小明則在取得綠卡后選擇回國生活。2007年,為了安享晚年,陳伯和紅嬸在天河區(qū)購置了一套房產,并以紅嬸和小明的名義購買并進行了房產登記。此后,陳伯和紅嬸一直在該房屋生活居住。直至2020年10月,紅嬸病逝,陳伯仍獨自在該房屋內生活。
此前,紅嬸掛念遠在異國他鄉(xiāng)的女兒,為了讓女兒能在國內有個地方“落腳”,勸說陳伯與小明將案涉房屋“分給”小娟。2021年10月,為了完成紅嬸遺愿,陳伯和小明通過公證繼承放棄了他們對案涉房產的產權份額,將案涉房屋產權登記在了小娟一人名下。然而,小娟獲得房屋不到兩年,表示要出售房屋緩解經(jīng)濟壓力,并要求父親陳伯搬離該房屋。陳伯不同意,小娟就一紙訴狀將他告上法庭。
陳伯認為,當年購買涉案房產的目的就是為了養(yǎng)老,自己與兒子小明放棄涉案房產份額,讓小娟單獨繼承涉案房屋,是基于家里人的愛護掛念之情。反之,小娟常年居于國外,未盡贍養(yǎng)義務,不顧念父女親情,不考慮自己年邁不便搬離的情況,逼迫自己搬走,違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天河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伯沒有侵占房產的事實,小娟要求陳伯搬家騰房的訴請違反公序良俗,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小娟的訴訟請求。小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河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李新程表示,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員之間的騰房糾紛,原告小娟和被告陳伯是父女關系。原告小娟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依法對案涉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其同時也對陳伯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從案件證據(jù)來看,涉案房產是以紅嬸(小娟母親)和小明(小娟弟弟)的名義購買并辦理房產登記,自涉案房產購買后,陳伯就在該房屋生活居住至今,時間跨度長達15年。而小娟作為子女,是在母親紅嬸過世后,才通過父親陳伯、弟弟小明放棄繼承涉案房產份額,繼受取得的涉案房產。由此可見,陳伯并無侵占房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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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14:02:19老人把坐輪椅老伴推河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