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陳某駕駛轎車沿市區(qū)道路由東向西行駛,在一個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黃燈亮起時,陳某未停車而是繼續(xù)行駛,結果撞上了一輛自西向東左轉彎且闖紅燈的二輪摩托車。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呂某和乘客王某受傷,兩人均住院治療一個月左右。經鑒定,呂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王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調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陳某與呂某因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而王某不承擔責任。陳某對這一結論表示異議并申請復核,但上級交警部門維持了原認定。同年11月,呂某和王某將陳某及承保其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黃燈表示警示,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交通信號燈即將變?yōu)榧t燈。根據現場監(jiān)控視頻,陳某在黃燈亮起時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卻繼續(xù)行駛,忽視了黃燈的警示作用,這與“闖紅燈”行為一樣屬于違法行為。因此,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與呂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是正確的。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呂某8萬余元、王某9萬余元;陳某個人還需賠償呂某1萬余元、王某4萬余元。法官進一步解釋說,在黃燈亮起時,陳某沒有按規(guī)定停車等待而是強行通過路口,導致與闖紅燈的摩托車相撞。雙方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guī)定,過錯程度相當,故應承擔同等責任。此外,黃燈的作用在于提醒駕駛員減速觀察,并在必要時停車等待,以避免潛在危險。盡管某些地方對于黃燈亮時越線行駛的行為可能采取較為寬容的態(tài)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搶黃燈”是合法行為。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才能有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發(fā)生類似事故。
名譽是人們對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質的社會綜合評價。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護和維護的人格權。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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