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政府申請了人才租房補貼,公司配合辦完手續(xù)后,卻要求員工將三分之二的補貼金額“捐獻”給公司。這種情況合理嗎?員工小李迫于壓力暫時“屈服”,但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小李是上海某公司的員工。2020年4月,他按照公司指示,在政府服務(wù)平臺上申請了人才租房補貼。公司領(lǐng)導告訴他,如果拿到補貼,小李本人只能留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全部要給公司。5月,小李拿到了1.8萬元補貼款,公司員工隨即聯(lián)系他,要求把其中的1.2萬元轉(zhuǎn)到公司工會賬戶。聽說這是公司“慣例”,其他申領(lǐng)者也是如此操作的,小李就照做了。
然而小李離職后,從政府相關(guān)工作人員處得知,該租房補貼是人才福利,全部都屬員工所有。于是,小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歸還補貼,但因該補貼不屬于勞動報酬,糾紛并非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后來,小李起訴到浦東法院。他認為,公司每年指示多位員工申請住房補貼,還在明知補貼屬員工個人所有的情況下,要求將三分之二轉(zhuǎn)給公司,存在違法行為,要求公司歸還1.2萬元。
公司辯稱,政府分配給公司的補貼名額有限,但符合條件的員工太多,所以決定由享有補貼的員工將部分金額捐獻給工會,集體享有。小李收到補貼后,自己轉(zhuǎn)賬給工會,而且他也曾享受過工會的各項福利。因此,這是小李和工會之間協(xié)商后的自愿行為,合法有效,不應退還。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員工和用人單位對租房補貼的分配是否達成一致,以及單位是否應當返還租房補貼。法院查明,小李的領(lǐng)導直接通知他將三分之二的補貼款給公司,沒有證據(jù)表明小李與公司之間就分配達成一致意見。無論小李事先是否知曉該補貼應全屬自己所有,都無證據(jù)表明他自愿贈與公司或工會,故公司認為款項系小李捐贈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至于公司是否應當返還租房補貼,法院認為,該補貼作為政府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的政策性補貼,小李申報時需要公司的配合,公司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要求包括小李在內(nèi)的符合申請條件的勞動者,將三分之二的金額轉(zhuǎn)賬給公司工會,有違政策的初衷和誠信的基本原則,判決公司予以返還。
人才住房補貼是政府為了幫助人才穩(wěn)崗安居、促進城市發(fā)展而推出的保障性措施,補貼的每一分錢都理應屬符合條件的人才所有。本案中,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捐獻部分補貼,表面上是為了謀求集體福利,實則損害了申領(lǐng)者的合法利益,也違背了人才補貼政策公平誠信的原則。為此,用人單位切勿只顧眼前利益,只有讓政策利好真正惠及人才,才能讓人才留得住、干得好,讓公司走得穩(wěn)、走得遠。面對不合理的制度,勞動者也要敢于拒絕,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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