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法院建議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張某某提議殺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著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著馬某某,張某某則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告訴馬某某二人計劃殺害王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和李某將王某某殺害后掩埋尸體,隨后逃離現(xiàn)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zhuǎn)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指使馬某某砸毀王某某的手機卡,并讓李某丟棄手機。案發(fā)后,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兩人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準備并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系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為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在得知張某某和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后跟隨前往,目睹實施殺人時離開現(xiàn)場,事后幫助毀滅證據(jù),未參與犯罪預謀和具體加害行為,不予刑事處罰,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案件發(fā)生于2024年3月10日,涉案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于次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3月21日,肥鄉(xiāng)區(qū)公安局提請檢察機關(guān)核準追訴。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警方披露,犯罪嫌疑人有預謀作案,分兩次挖坑埋尸,坑深56厘米,目前未發(fā)現(xiàn)有成人參與作案。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則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0 11:20:38邯鄲初中生遭3名同學殺害埋尸案宣判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張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2024-12-30 20:08:13初中生遭同學殺害埋尸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