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法院對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和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張某某提議殺害王某某并平分其錢財。張某某選定了一處廢棄蔬菜大棚作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準備。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著馬某某(時年13周歲),張某某則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著王某某,共同前往該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告知馬某某他們欲殺害王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和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三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xiàn)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zhuǎn)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隨后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讓馬某某砸毀,手機則交由李某扔棄。案發(fā)后,馬某某交代了事實并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尸現(xiàn)場。
法院認為,張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兩人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負刑事責任。張某某提議殺人并糾集他人參與,提前準備犯罪工具,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是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并實施殺人行為,事后與張某某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為主犯,但罪責小于張某某。馬某某在去作案現(xiàn)場途中得知張某某和李某欲殺害王某某,并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離開現(xiàn)場,后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共同犯罪。鑒于馬某某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不予刑事處罰。
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辦理體現(xiàn)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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