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洪的兒子是智力殘疾兒童,多次治療無果,生活不能自理。楊某洪認為兒子成了家庭的負擔,產(chǎn)生了殺害兒子的想法。2023年8月初,他將兒子帶到鎮(zhèn)雄縣林口鄉(xiāng)的一處山林中,用手捂住兒子的口鼻致其死亡,并用樹葉和泥土掩蓋尸體后外出打工。
一個多月后,楊某洪在杭州被公安民警抓獲。經(jīng)鑒定,死者楊某甲不排除窒息死亡。9月15日,楊某洪被刑事拘留。9月19日,民警帶他辨認現(xiàn)場,在返回途中,楊某洪脫逃,次日再次被捕。
同村證人楊某證實,楊某洪帶著兒子出去后獨自返回,聲稱送去醫(yī)院了。另一證人黃某則稱,楊某洪說把兒子送給一個外地人家了。
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洪故意殺人、脫逃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院認定楊某洪因認為兒子是家庭負擔而采用捂堵口鼻并拋尸的方式致其死亡,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同時,楊某洪在指認作案現(xiàn)場返回途中脫逃,構(gòu)成脫逃罪。
考慮到楊某洪實施殺人行為時有因生活所迫及子女殘疾的無奈心理狀態(tài),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得到被害人母親諒解,法院決定對其從輕判處。最終,楊某洪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脫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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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8 13:27:03辟謠滬地鐵有人持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