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后,馬某甲不服提出上訴,稱刑事部分量刑過重。馬某甲稱,該案因家庭糾紛引發(fā),自己是臨時起意,屬于激情犯罪,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提出本案中的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具有直接責任;上訴人馬某甲屬于激情殺人,應從輕量刑。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審認定馬某甲犯故意殺人罪(中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與二審查明的一致,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jù)予以確認。
該院認為,上訴人馬某甲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持兇器連續(xù)砍刺陳某某10余刀,造成陳某某身體多處輕傷的后果。馬某甲不僅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且持刀砍刺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其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
關于上訴人馬某甲是否屬于激情犯罪及被害人是否有過錯的問題。經核查,馬某甲是從自己居住的房屋攜帶刀具乘車到被害人所租住的房屋,結合上訴人馬某甲的供述辯解,可以證實對持刀砍刺被害人身體屬于是有預謀的主觀故意;且在上訴人馬某甲持刀具砍刺被害人的過程中,被害人的行為并無過當之處;雙方關于家庭矛盾糾紛的爭執(zhí),不屬于刑法規(guī)制的被害人引發(fā)案件的過錯。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馬某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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