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秋認為,當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交警的判定是肇事司機胡某財全責、曾慶前無責,因此,司機應當對曾慶前的死承擔責任,于是他將司機胡某財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曾慶前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等經濟損失總計148萬余元。
2023年9月,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曾慶前的死亡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責任比例該如何認定。
“我也覺得很奇怪。”肇事司機胡某才表示,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公司已經聯系過曾慶前,表示如果要檢查、住院,會配合進行理賠,但對方卻拒絕了。過了六天,人沒了,再來找自己,“感覺不公平”。
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有兩個爭議點。
第一個爭議點,在于曾慶前的死亡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從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書中可以確認,曾某背部挫傷符合其死亡的誘發(fā)或促進因素,其背部挫裂傷及主動脈內膜損傷的時間為死亡前3~6天時間左右;而這個損傷的時間段也是在曾某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時間范圍內。
第二個爭議點,在于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責任比例該如何認定。
此次事故經大足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胡某全責,曾某無責。但公安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公文書證,是就曾某和胡某的駕駛行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所作出的責任劃分,而曾某背部受傷也被鑒定為符合其死亡的誘發(fā)或促進因素,可以推定其死亡與本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結合本案案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死者曾某的傷情、死因、司法鑒定意見等綜合因素考量,對原告的損失,確定被告胡某承擔50%的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6萬余元,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判決已生效。
2022年1月24日家住重慶市大足區(qū)的李福秋得知50歲的女婿曾慶前不幸去世怎么也不敢相信6天前曾慶前騎著電動車被一輛轎車撞了當時他沒覺得身體有什么異常就沒去醫(yī)院檢查卻在6天后突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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