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jié)了一起假借交往之名行騙的案件,以詐騙罪判處烏某有期徒刑11年。
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烏某謊稱自己是離異單身并從事外貿(mào)工作,先后與5名女性相識。在交往期間,他以多種理由騙取了這些女性共89萬余元的財產(chǎn),并將所得揮霍一空。
特克斯縣人民檢察院以烏某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2024年10月,特克斯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法院一審認為,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89萬余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鑒于烏某于2019年因盜竊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nèi)再犯此案,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24年11月,特克斯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烏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隨后,烏某上訴至伊犁州分院,稱一審法院認定的5個案件事實中,有一筆為借款,不應認定為詐騙金額,且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伊犁州分院二審認為,在所謂的借款案中,盡管烏某出具了借條,但這并非被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害人是因為烏某塑造的虛假身份導致錯誤判斷而借款。因此,烏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2月7日,伊犁州分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