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如辦卡、充會員,本是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模式,既能緩解中小微企業(yè)的“融資難”問題,又能為消費者帶來實惠。然而,現(xiàn)實中卻常出現(xiàn)“辦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錢難”“合同里藏霸王條款”等鬧心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讓商家的信譽受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臺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旨在為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撐腰,讓商家安心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套路屢見不鮮,實際經營是甲公司,辦卡時卻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時互相推諉,讓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為解決這種消費者找不到負責人,追責難的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guī)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商場作為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戶資質的義務。比如,商場應該檢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提供相關經營資質證明等。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了,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范無資質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后“跑路”逃債。
如果商家收了消費者的預付款,比如發(fā)充值卡、收取預付費等,卻因經營不善“跑路”,與消費者玩“躲貓貓”,不依法清算,這種“卷款跑路”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清算義務人未依法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經營者“卷款跑路”,情節(jié)嚴重的將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提醒廣大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務必了解商家的經營狀況并保留證據(jù),避免產生糾紛后因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消費者在辦卡時,自己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比如說要了解一下商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資質和它的實際營業(yè)情況,并且保存好雙方之間的合同收據(jù)和轉賬記錄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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