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悲劇揭示了韓國娛樂工業(yè)的殘酷法則。經(jīng)紀公司常用的“7:3分成”合同意味著金賽綸實際到手的20億韓元收入需扣除14億運營成本。更隱秘的是“練習生債務”,藝人未出道前的培訓費、食宿費都算作預付成本。與其說7億債務壓垮金賽綸,不如說是畸形的收入結構摧毀生存希望。她去世后三天,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數(shù)據(jù)顯示:近五年有47名藝人因類似債務糾紛陷入絕境,其中11人選擇極端方式離世。正如首爾大學社會學教授金美善所言:“當明星淪為資本棋局中的消耗品,光鮮外表下注定布滿裂痕。”
那個曾在鏡頭前靈動的“國民妹妹”,最終活成了自己最痛心的角色。她緊攥外套的指節(jié)泛著青白,或許在守護最后尊嚴;而散落床頭的抗抑郁藥,早已寫盡無聲的求救。當聚光燈化作審訊室的強光燈,我們是否也該審視:殺死她的究竟是7億債務,還是整個系統(tǒng)性的生存絞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