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曉鵬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曉鵬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4年至2021年間,李曉鵬利用其擔任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鄭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副行長,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jīng)理、副董事長,以及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授信、企業(yè)融資、業(yè)務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43萬余元。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曉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李曉鵬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據(jù)此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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