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間本應相互關愛,相互扶持,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然而,在生活的瑣碎與挑戰(zhàn)面前,婚姻中的雙方有時也會面臨考驗,甚至走向破碎。當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選擇逃避,該如何處理?
案情回顧
丁某(女)與陳某(男)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夫妻二人生活甜蜜。但好景不長,隨著時間流逝,面對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雙方因性格差異感情逐漸產生裂痕。
2013年8月的一天,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陳某負氣出門,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緒激動,從自家五樓窗戶一躍跳下,墜地造成傷殘。經鑒定,丁某屬傷殘二級,終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終生完全性護理依賴,依賴程度屬一級。
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身為丈夫的陳某卻避之不及,不僅將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當起甩手掌柜,把照顧妻子的責任全部推給年過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是拒絕接丁某回家,也沒有為丁某治療康復支付過分文費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賴其父母的照顧,丁某既無經濟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丈夫陳某的做法令人寒心,無奈之下,丁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生活費。
法庭審理
法庭上,丁某認為,在自己既無經濟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陳某作為丈夫依法應承擔扶養(yǎng)義務,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維持。
陳某辯稱,夫妻的扶養(yǎng)義務是相互的,丁某生病期間沒有和自己共同居住,對自己、對家庭都沒有盡到妻子的義務,丁某也應該向自己支付生活費。因此,不應該讓自己承擔丁某的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與原告丁某自2013年3月即分居,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依據法律規(guī)定,雙方均有扶養(yǎng)對方的義務。但丁某從5樓墜落,經鑒定為二級傷殘,終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終生完全性護理依賴,丁某既無經濟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陳某作為其丈夫依法應承擔扶養(yǎng)義務,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維持,丁某要求陳某支付生活費、護理費等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丁某生活費19415元;給付原告丁某護理費34800元。
法官說法
夫妻扶養(yǎng)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經濟上相互供養(yǎng)、生活上相互扶助和精神上相互慰藉的義務。這種義務即使權利也是責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權利。本案中,丁某與陳某雖然因性格差異和生活瑣事導致感情破裂,但婚姻關系并未正式解除,因此雙方依然負有扶養(yǎng)對方的法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yǎng)義務。作為丈夫的陳某身體健康,有完全勞動能力,明顯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其要求妻子丁某承擔扶養(yǎng)義務,于法無據,其主張自然不應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在處理這類涉及夫妻扶養(yǎng)義務的案件時,大家要注意:扶養(yǎng)不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一個法定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基于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為前提。
夫妻之間相互扶持、患難與共不僅是一句承諾,更受法律保護。夫妻間的撫養(yǎng)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yǎng)、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這既是雙方當事人從締結婚姻開始就共生的義務,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體得以維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具有法律強制性?;诜蚱揸P系的特殊性,夫妻撫養(yǎng)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覺履行。當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難,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yǎng),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yǎng)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情感結合,更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一旦雙方登記結婚,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便包括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因此,在婚姻關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逃避自己的責任。大家要深入地理解婚姻關系的法律約束力,增強自己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共同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
丁某與陳某是夫妻。一次爭吵后,丁某從自家五樓窗戶跳下,導致嚴重傷殘。經鑒定,丁某為二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一級護理。然而,陳某在妻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將她送回娘家,讓年邁的岳父岳母照顧
2025-03-18 13:27:53妻子跳樓致殘被丈夫送回娘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