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通過旅游認識后確認戀愛關系。男方稱在戀愛半年期間共花費320余萬元,而女方向男方轉賬50余萬元。分手后,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270萬元。
2023年4月,阿偉和小顏通過旅游結識。一個月后,兩人確認了戀愛關系。阿偉表示,在戀愛期間他經(jīng)常通過買禮物、發(fā)微信紅包、支付寶或銀行轉賬等方式向小顏表達愛意,共計花費320余萬元。其間,小顏也向阿偉轉賬50余萬元,差額為270余萬元。
2023年11月,兩人分手。阿偉認為雙方的戀愛關系存續(xù)時間僅半年,他多次向小顏大額轉款,金額明顯超出正常生活范疇,也與其個人經(jīng)濟能力不符。阿偉認為這些轉款是以維持戀愛關系或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現(xiàn)條件未達成,小顏應返還上述款項。
小顏則認為,在戀愛期間阿偉簽署承諾書,承諾其給小顏的全部資金及資產(chǎn)均為自愿贈與行為,并不會索回。若沒有履行承諾,將支付小顏200萬元?,F(xiàn)阿偉違反承諾,則應按承諾書約定支付給小顏200萬元。
法院調(diào)解認為,對于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較大金額,阿偉的真實意圖是為了維持戀愛關系或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綜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轉賬備注、給付金額等客觀行為,其中轉賬數(shù)額較大的部分可以認定為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F(xiàn)雙方已分手,解除條件成就,小顏仍占有涉案款項沒有合法依據(jù),應當予以返還。而阿偉轉賬的“1314”“520”等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屬于戀愛期間向對方表達情意的正常支出,應視為一般贈與,小顏無需返還。至于小顏提出的承諾書所簽訂的協(xié)議內(nèi)容不具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有違公序良俗,應視為無效協(xié)議。
最終,經(jīng)武勝縣人民法院飛龍法庭庭后主持調(diào)解,男女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由小顏返還阿偉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