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由浙江溫州警方偵破。
2022年2月,溫州市公安局立案偵辦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其實控人陳某榮等涉嫌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別為A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A集團公司董事長陳某榮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某列、財務總監(jiān)李某龍,通過A集團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將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億余元資金轉至A集團及其關聯(lián)方。同時,陳某榮還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樣方式,占用B公司1.7億余元資金,上述關聯(lián)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均構成關聯(lián)交易。
自2017年底開始,陳某榮指使陳某列和李某龍在未經董事會審議的情況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A集團及其關聯(lián)方違規(guī)擔保11億余元。兩家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關聯(lián)交易和擔保信息披露義務。至案發(fā)時,A集團對兩家公司尚有總計20億余元未歸還。
2024年7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陳某榮、陳某列、李某龍作出有罪判決,以犯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屈某作出有罪判決。
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yè),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guī)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要特征包括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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