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10日,林其保被羈押。平和縣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決定書中詳細描述了他的案發(fā)經(jīng)過。該案經(jīng)歷多次退回補充偵查,1996年10月,平和縣人民檢察院最終下達批準逮捕決定書。1997年3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林其保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林其保不服上訴,1997年6月,福建省高院維持原判。
林其保聲稱在審訊過程中遭到刑訊逼供。他曾多次否認作案,但在看守所內承認犯罪。家屬表示,阿珠的家屬從未找他們鬧事,阿珠的丈夫也在不久后離開了村子。
林其保的代理律師指出,林其保的口供存在反復,案件多次被退回補充偵查。案發(fā)當晚林其保究竟在做什么,說法不一。警方認為他有作案時間的可能,但由于時間模糊和無人作證,無法確認。漳州市檢察院在一審判決前建議量刑時不要處予極刑,留有余地。
距離林其保出獄已過去八年,他希望查清案件真相,還自己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