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學生徐某在取款時發(fā)現(xiàn)他人遺忘在取款機上的銀行卡,心生貪念,將卡內10萬余元轉至自己賬戶,并取出現(xiàn)金3000元。隨后,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贓款。
2008年12月,市民張女士在西青開發(fā)區(qū)農業(yè)銀行自動轉賬機上操作后忘記取走銀行卡。徐某隨后使用這張遺失的銀行卡,分幾次將卡內的錢全部轉走。盡管徐某最終選擇了自首并歸還了所有款項,但他仍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
對于此類案件,天津依法律師事務所的潘曉楓律師解釋稱,在過去這類行為曾被視為非法侵占他人財產或盜竊罪。然而,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一項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犯罪的將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