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殷美根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殷美根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03年至2023年2月期間,殷美根利用其擔任江西省多個重要職務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7億余元。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殷美根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考慮到殷美根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法庭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