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李吉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從2001年至2021年,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及行長、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及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余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吉平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紤]到李吉平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因此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5年2月14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fā)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
2025-02-14 18:28:39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貪5730萬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