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象條件:針對侵害人本人的防衛(wèi)(包括破壞侵害人本人的財物)
5.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無限的防衛(wèi)除外)我們來看王某捅死胡某時的客觀狀況究竟為何。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時間已經(jīng)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時假意答應(yīng)了胡某自己依然會順從胡某的意愿,胡某對此深信不疑。
我們也能看到,此時胡某本人并未有實際對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既沒有捆綁王某,也沒有對王某進(jìn)行言辭威脅),他對于王某即將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沒有防備。
因此我們就可以得出結(jié)論,此時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連捅三刀的行為,因為不具備正當(dāng)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故其行為不構(gòu)成正當(dāng)防衛(wèi)。她的行為是有預(yù)謀的故意殺人行為。往輕了說,也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為。
近日,貴州惠水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入戶盜竊他人財物被判刑。2024年7月6日,王某某騎踏板車去吃酒,期間想到附近村寨買點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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