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猿輔導武漢公司一名年輕員工李某(化名)在辦公室內猝死,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4月25日上午,猿輔導回應稱“該同事發(fā)生意外期間,正值武漢公司員工倒休假期,當日所在團隊沒有安排加班”。此回應再次引發(fā)公眾對職場加班文化與勞動權益保障的激烈討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搶救無效”,才視同工傷。然而,事實認定往往更加復雜。例如本案中,員工是否在“加班”期間猝死?公司聲稱事發(fā)時為“倒休假期”,否認其加班安排,能否免責?
舉證責任成為關鍵。勞動者一方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除了考勤表、打卡記錄等不易掌握且無法完整體現加班事實的證據外,還可以從李某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綜合判斷。通過明確李某的崗位職責和具體工作內容,可以判斷李某是否經常需要延伸至下班后的時間繼續(xù)完成崗位工作。單位對李某的工作部署是否經常發(fā)生在臨下班前或者休假之前,留給李某的完成時間是否具有緊迫性,進而導致員工不得不自愿加班完成工作。此外,通過李某與其他同事或合作方、學生、家長的聊天記錄,可以進一步判斷李某是否存在經常性在夜間加班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其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當前,武漢市人社局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已介入調查,勞動監(jiān)察部門也正在核查公司的用工情況。
即便本案未被認定為工傷,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存在侵權(如長期超時加班)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當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時,勞動者或近親屬同樣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猿輔導武漢公司一名員工在公司猝死。4月25日,猿輔導方面證實了這一消息,表示4月23日,其武漢公司員工李某某突發(fā)意外不幸離世
2025-04-25 16:09:48猿輔導回應員工猝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