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與房東之間的糾紛常見,但因糾紛導致房東的丈夫掌摑租客并被拘留的情況較為少見。武漢市民石先生近日講述了自己的一段經歷,并得到了律師的維權建議。
2022年9月1日,石先生與房東陳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下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徑河街的店面經營理發(fā)店。合同規(guī)定租期至2025年8月31日,每月租金2500元,按季度支付,另需交納2500元押金作為水電及設施保證金。任何一方提前解約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協(xié)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強行中止合同,需支付違約金2500元。
2024年5月,因經營調整,石先生計劃關閉該店并將客戶引流至另一家門店。5月11日,他向房東及其丈夫協(xié)商退租,但對方要求扣留押金2500元。石先生認為自己沒有造成任何損壞,不構成違約,且已按合同要求提前進行協(xié)商。雙方協(xié)商過程中產生爭執(zhí),房東丈夫盧某某掌摑石先生臉部四次,致其面部受傷,石先生隨后報警。
次日,房東將店鋪大門從內部反鎖。石先生的員工發(fā)現(xiàn)后報警,警方到場協(xié)調并告知鎖門期間的停業(yè)損失應由房東承擔。13日,房東解鎖但影響正常經營,石先生再次報警。5月15日,涇河派出所民警調解,房東提出支付12500元(打人致傷10000元和解金及2500元房屋押金)與石先生達成和解,條件為石先生5月18日搬離。石先生同意和解,但房東隨后認為和解金過高,放棄和解。
2024年5月24日,湖北某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石先生之損傷構成輕微傷。5月29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盧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罰款二百元。
5月31日,在徑河派出所民警的監(jiān)督下,石先生將店內物品搬離完畢,要求房東退還押金時再次被拒。房東還要求石先生賠償裝修留下的空洞和損壞的吊燈。石先生現(xiàn)場支付了350元設施設備損失及水費,房東則在6月1日至6月3日張貼了該房屋的出租廣告。
2024年9月,石先生向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東賠償停業(yè)損失3000元并退還押金2500元。12月,一審法院認定房東鎖門行為導致停業(yè)3天,判賠1000元,同時判定石先生單方解約未提前通知構成違約,押金與違約金可相互抵扣,房東無需額外退還。
石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房東的暴力行為及后續(xù)沖突導致租賃環(huán)境喪失安全性,石先生基于人身安全考慮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第708條的規(guī)定,不構成違約。2025年1月,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房東退還押金2500元,并維持停業(yè)損失賠償1000元。
北京德恒(西咸新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坤指出,本案中的“協(xié)商退租”條款核心在于平等協(xié)商,而非房東單方決定。房東拒絕協(xié)商并扣押押金的行為違背合同本意。李寶坤建議租客在遇到糾紛時,應固定證據(jù)、厘清責任,避免情緒化對抗擴大損失,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維權。他還建議租客在租房時明確押金性質、退租條件,避免接受模糊條款,退租協(xié)商全程錄音錄像,并在遇到暴力威脅時立即報警并留存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