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單位停車場猝死未被認定工傷 家屬申請遭拒引發(fā)爭議!河南省登封市發(fā)生了一起工傷認定糾紛案。職工杜某某在礦區(qū)停車場內突發(fā)疾病死亡,家屬認為應視同工傷,但法院一審和二審都駁回了家屬的請求,理由是杜某某雖然在單位停車場內死亡,但不符合“工作崗位”要件。
2024年6月8日清晨5點57分,永城某某控股集團登封煤業(yè)有限公司的監(jiān)控畫面顯示,杜某某駕駛私家車駛入礦區(qū)停車場。車子停穩(wěn)后始終未熄火,車燈一直亮著,杜某某一直沒有下車。直到當天21時許,同事才發(fā)現(xiàn)他倒在車內失去意識,急救人員到場后確認其已死亡。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職工需在6點30分參加運輸隊的班前安全會議,6點20分開始點名,而杜某某的日常打卡時間都在6點02分至6點08分。
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登封市人社局申請工亡認定,但在7月17日收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認為,杜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認定條件。這一決定讓家屬們難以接受,他們認為杜某某是在上班時間、工作場所出的事,應當算作工傷。
隨后,杜某某的家屬將登封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永城某某控股集團作為第三人出庭。法庭上,雙方圍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預備性工作”三大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家屬代理律師指出,杜某某的打卡時間通常在6點之后,事發(fā)當日5點57分到達停車場,已進入“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律師還強調,杜某某事實上已經(jīng)到崗,也具備打卡的客觀前提(已進入打卡區(qū)域),可能因突發(fā)疾病未能打卡,并不能推定當日未上班。
永城某某控股集團也認為,杜某某是在“上班期間”死亡,且公司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工作崗位”不同于“工作場所”。杜某某的崗位是開電機車、猴車,停車場既不是他的工作區(qū)域,也不是從事預備性工作的必要場所。其死亡時間雖然屬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時間,死亡地點雖然在廠區(qū)范圍內,但因其到達停車場后尚未下車,也未步入工作崗位,因此這種情況不宜擴大解釋為“在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對“視同工傷”的認定要求,應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48小時內死亡”三個條件。杜某某雖在上班時間到達廠區(qū),但尚未進入工作崗位,停車場不能視為“工作崗位”的延伸。此外,其駕車上班、停車的過程也不屬于“預備性工作”。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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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08:30:52男子超負荷值班與女友發(fā)生關系時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