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在家中與友人聚會,噪聲吵得隔壁老人無法安睡。面對來理論的老人,施某反而動起手來,致使雙方矛盾升級發(fā)生肢體沖突。老人用笤帚抵擋過程中,施某倒地受傷,之后將老人起訴索賠40萬余元。
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典型案例。法院認為糾紛是施某夜間擾民過錯引發(fā),在沖突中老人用笤帚抵擋擊打應視為合理自力救濟范圍,且不足以造成對方身體嚴重損傷,駁回了施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施某和周某是住在一個大雜院里的鄰居。一天晚上9點多,施某約朋友來家中飲酒聚會,還在陽臺外放音樂。年過七旬又有殘疾的周某被音樂聲吵得難以入眠,便到施某家來提醒。施某關掉音樂后,又與朋友在陽臺大聲唱歌,老人不堪其擾再次上門勸阻。施某不僅出言不遜,還抄起小馬扎朝周某頭部掄打,周某抬手阻擋,手臂受了輕微傷。在爭執(zhí)中,周某用院里的笤帚推擋施某,在周圍人勸阻時,施某倒地受傷,經(jīng)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腓骨骨折。
事發(fā)后,施某將周某訴至西城法院,索賠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施某約朋友在家聚餐娛樂,在周某不勝其擾提示時,施某本應意識到晚間擾民,卻仍然在陽臺唱歌,忽視鄰里安寧權。雙方出現(xiàn)沖突后,施某抄起馬扎掄砸周某,并造成對方輕微傷,法院認定施某侵害周某身體的主觀故意明顯,并實施了危害行為。周某持笤帚推擋施某被其朋友勸阻的同時,施某發(fā)生脛骨平臺骨折。經(jīng)鑒定分析,認定該損傷不屬于周某持笤帚直接擊打形成。合議庭傾向性認定當時施某站立不穩(wěn),損傷由身體扭轉(zhuǎn)暴力引起,加之院落地面不平,夜間視線不佳,且施某酒后自控能力差等多重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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