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銷售是電商常見的促銷方式,商家通過將幾種商品或服務打包出售,并提供一定優(yōu)惠來增加銷量和利潤。消費者購買這些打包的套餐通常也能享受到比單獨購買更優(yōu)惠的價格。然而,有些商家卻利用這種手段誤導消費者。王先生在一個代銷平臺上購買機票時,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王先生在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機票代銷平臺上購買了一張機票。購票時,平臺顯示成人票價格為280元,機建加燃油費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優(yōu)惠,最終實際支付310元。但王先生后來在航空公司官方軟件上查詢發(fā)現(xiàn),該機票的實際票面價格為230元,加上機建和燃油費總計300元,與平臺顯示的350元不符。于是他將該公司起訴至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要求退還機票款并三倍賠償。
被告辯稱,原告訂購的服務實際上是“機票+外賣”,包含兩個服務項目,請求駁回原告訴求。法院審理后認為,訂單截圖上并未列明所購服務中存在“外賣”一項。被告所稱的10元費用為額外增值服務,且原告表示未收到所謂“外賣超值禮包”。作為平臺運營者,被告有義務在用戶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及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但被告未能明確告知原告支付金額的具體構成情況,導致原告無法拒絕支付額外費用。此外,被告在購買界面上標明可享受優(yōu)惠的信息,使用戶誤以為從該平臺購買機票更加劃算,實際上卻提高了價格,使原告處于不公平、不透明的交易環(huán)境中。
基于以上事實,法院認定被告主觀上具備欺詐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原告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支持原告退一賠三的訴求。由于訴訟過程中被告已退回全部機票款項,法院僅支持原告要求三倍賠償的請求。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李文超指出,平臺運營者需在用戶購買界面設置清晰的提示語及增值服務選項。若未明確向用戶釋明支付金額構成情況及用途,則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構成欺詐;若平臺標示虛假優(yōu)惠信息,也構成欺詐。平臺不僅要返還價款,還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對于達成交易時頁面信息的爭議,應以前端展示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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