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最高法與最高檢、公安部聯(lián)合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及典型案例。案例中提到鄧某某、黃某和王某某因架設運行GOIP設備為犯罪提供通訊傳輸支持而被判刑。
2020年7月,鄧某某在網上認識了“老黑”,在明知對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接收并調試了對方郵寄的GOIP設備。隨后,鄧某某從黃某處購買多張電話卡,并邀請黃某一同架設運行該設備。黃某駕車在成都市區(qū)繞行,為“老黑”等人提供通訊傳輸支持,二人非法獲利1.6萬元。
與此同時,王某某按照“老黑”的安排聯(lián)系鄧某某購買電話卡,并在成都市溫江區(qū)、新都區(qū)等地架設運行GOIP設備,為其上線實施犯罪提供通訊傳輸支持,非法獲利1.3萬余元。
鄧某某、黃某、王某某的上線使用這些GOIP設備遠程撥打詐騙電話,導致多名被害人被詐騙共計30余萬元。2020年8月,公安機關抓獲三人后,查扣了GOIP設備一部、電話卡8200余張及其他作案工具。此外,黃某還通過買賣電話卡收集公民個人信息,被查獲時隨身攜帶的移動硬盤內包含各類公民個人信息6.6萬余條。
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鄧某某、王某某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對黃某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黃某因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查扣的GOIP設備、手機卡、筆記本電腦、手機等予以沒收。判決生效后,三人未上訴。
由于GOIP設備具有人機分離的特點,境外犯罪團伙常通過遠程操控方式,在境內搭建設備撥打詐騙電話,偽裝來電號碼、隱匿實際位置,協(xié)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嚴重危害。最高法表示,辦案機關將依法嚴懲利用新型信息網絡技術和設備為他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為,加強源頭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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