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林某于2015年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16年7月,二人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約定小林由母親林某撫養(yǎng),陳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yǎng)費。從2016年離婚后至2019年期間,陳某共計支付了32000元撫養(yǎng)費。
2019年,陳某覺得小林與自己相貌差異較大,提出進行親子鑒定,但因林某不同意未能如愿。此后陳某停止支付撫養(yǎng)費。2024年10月,陳某再次要求進行親子鑒定,經(jīng)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jié)果顯示排除陳某是小林的生物學父親。2025年2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返還已支付的32000元撫養(yǎng)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陳某認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lián)狃B(yǎng)非親生子女,有權(quán)要求林某返還已支付的撫養(yǎng)費。林某辯稱,陳某自2019年起就未支付撫養(yǎng)費,當時就已知曉小林并非其親生子女,如今已過去3年,其提出的返還撫養(yǎng)費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支持。法院指出,訴訟時效應從原告知道或應當知道孩子并非親生之日起計算,即從2024年10月25日司法鑒定書作出之日起算。本案適用3年普通訴訟時效,陳某于2025年2月起訴,其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應予支持。
關(guān)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陳某要求林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林某辯稱小林是自己與陳某婚前懷上的,彼時雙方并無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故不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林某的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導致陳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lián)狃B(yǎng)非親生子女,侵犯了陳某的人格權(quán)利,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林某應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情認定林某向陳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林某向陳某返還撫養(yǎng)費32000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