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后意識不清,男子潘某誤入KTV女廁所,驚擾到一名正在如廁的女子。另一男子楊某聽到女子呼救后,到場強制拖拽潘某離開,潘某在此過程中摔倒受傷,被送醫(yī)治療。此后,潘某提起訴訟,向楊某索賠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萬余元。
7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在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后,陜西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月中旬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潘某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46歲的潘某是遼寧錦州市人。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去年10月2日22時許,潘某在陜西富平縣莊里鎮(zhèn)某KTV唱歌時,因喝酒后意識不清,誤入KTV女衛(wèi)生間,驚擾到正在如廁的李女士。楊某聽到李女生呼救,趕到女衛(wèi)生間了解情況后,欲將潘某帶離。因潘某醉酒意識不清,楊某強制拖拽潘某離開。在此過程中,潘某摔倒,致頭部受傷。此后潘某住院8天,花費2300余元。富平縣公安局莊里派出所在調查后,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終止案件調查。
法院認為,潘某醉酒后誤入女廁所的行為已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且可能引發(fā)恐慌。楊某采取必要措施將潘某帶離,其拖拽行為雖然導致潘某受傷,但無證據表明楊某存在故意或過度暴力。潘某因醉酒導致肢體不協調,也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之一,屬于不可預見的意外結果。因此,楊某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不存在過錯,亦不構成侵權。
法院同時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潘某醉酒意識不清誤入女廁所造成險情,楊某主動將潘某拖離女廁所屬于緊急避險的行為。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過量飲酒可能導致意識不清,仍放任自身行為,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需對自身行為導致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綜上,潘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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