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與公交車司機發(fā)生口角后
毆打司機并搶奪方向盤
致使車上其他乘客倒地受傷
……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jié)一起妨害安全駕駛案件。
案情回顧
2024年12月,被告人趙某飲酒后乘坐公交車,因詢問司機到站停車事宜未獲準確答復而心生不滿,遂走向駕駛室用拳頭擊打司機鄧某,并搶奪方向盤,致使公交車緊急剎停,乘客高某因此摔倒受傷。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cè)藛T使用暴力,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趙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趙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共安全無小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自覺遵守乘車規(guī)則,不得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將司乘沖突納入刑法調(diào)整范圍,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將受到刑事處罰。本案中,趙某搶控方向盤,干擾公交車正常行駛的行為威脅到了車上乘客、道路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上不特定人員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cè)藛T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cè)藛T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