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2019年3月8日,王姨在兒子小王的陪同下前往火車站準備乘坐火車到河北省石家莊市。當天中午12時22分左右,兩人走到火車站二樓進站口西側(cè)人工檢票口時,乘客小張拉著行李箱通過安檢后也打算從該檢票口進站。
幾秒鐘后,王姨突然轉(zhuǎn)身逆行,想追隨小王離開檢票口。她在五步之后碰到小張的行李箱并摔倒。休息兩分鐘后,王姨由小王和工作人員扶走,并自行乘車前往石家莊。到達目的地后,她感到頭痛、頭暈等不適,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兩次轉(zhuǎn)院治療后,王姨于3月24日因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去世。
小王認為小張對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過錯,應至少承擔60%的責任,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共計60余萬元。小張則辯稱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事發(fā)地點為火車站,是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姨摔倒的地方位于進站檢票口旁,通常情況下乘客通過檢票后即乘坐火車,不會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時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王姨轉(zhuǎn)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張的行李箱,說明小張與王姨有一定距離,王姨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小王作為陪同家屬,對王姨負有相應的照看義務。
小張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離開其控制。王姨轉(zhuǎn)身至碰到小張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4秒,小張無法預見王姨會突然轉(zhuǎn)身逆行,也無法在短時間內(nèi)作出避讓行為。因此,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zhuǎn)身逆行的王姨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小張一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特別是逆行者,應盡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躲避正常進站的人群,避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與損害。陪同老年人進入公共場所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fā)現(xiàn)并規(guī)避風險,協(xié)助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保障人身安全。關注、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是每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意識。
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案例。王姨在兒子小王陪同下前往火車站,在進站時突然轉(zhuǎn)身逆行,碰到順行的小張的行李箱后摔倒。盡管如此,她還是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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