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安徽28歲女子蘇某某與5名男子交叉相親并分別舉辦了婚禮,收取見面禮、訂親禮、彩禮等費用達到上百萬元。她僅和其中一名男子領取結婚證,不到一年便離了婚。其中兩名男子的婚禮相隔僅一周。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蘇某某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某某出生于1997年,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懷遠縣。2023年8月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懷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經(jīng)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1月,蘇某某經(jīng)徐某某介紹與劉某相親,2月23日舉辦婚禮,劉某為此花費27萬余元。最終蘇某某退還18萬元彩禮,劉某家直接損失9萬多元。同年初,蘇某某又與溫某相親,2月27日舉辦婚禮,溫某一家為此支付27萬余元。三天后,蘇某某離開溫某,最終退賠12萬元彩禮,溫某家直接損失15萬多元。
2019年1月4日和2月13日,蘇某某分別與易某、周某相親并舉辦婚禮。易某家為此花費20多萬元,追回大部分但仍有約7萬元損失;周某為迎娶蘇某某前后花費20多萬元,蘇某某僅退還10萬元,周某損失達十多萬元。
2019年夏,蘇某某與徐某相親,9月9日登記結婚,10月份舉辦婚禮。徐某家為此支付30萬余元。蘇某某與徐某結婚不到一個月便離開,年底要求離婚。徐某為了不影響父親病情被迫同意,二人于2020年6月1日辦理離婚。蘇某某未退還任何禮金,徐某家直接損失達三十萬余元。
根據(jù)劉某、溫某、易某、周某、徐某的陳述,蘇某某只和徐某辦理了結婚證,與其他四人舉辦婚禮后,以各種理由推脫辦理結婚證。
一審法院認為,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考慮到部分退贓,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相關經(jīng)濟損失。
蘇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詐騙行為系其同胞姐姐田婉婉所為。二審法院查明,偵查機關通過調(diào)查蘇某某的戶籍檔案及照片對比,未發(fā)現(xiàn)名叫田婉婉的信息,且本案的相關被害人、證人均未提到田婉婉的相關信息。因此,二審法院駁回蘇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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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10:53:4100后女子收彩禮后未成婚并失聯(l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