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車禍死亡公司拒認工傷 法律援助助農(nóng)民工獲賠!進城務工人員下班回家時被大貨車撞傷,交警認定其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但用人單位拒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并以交通事故并非發(fā)生在員工下班途中為由否認工傷。最終,經(jīng)過四次法律援助,該農(nóng)民工獲得了用人單位15萬元的賠償。
農(nóng)民工邴某在煙臺黃渤海新區(qū)某機械公司工作。2024年1月30日5點45分下班回家時,與一輛大貨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邴某受傷后到醫(yī)院治療。經(jīng)交警認定,邴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邴某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請求被拒絕,公司認為交通事故并非發(fā)生在下班途中,不構成工傷。無奈之下,邴某于2024年4月26日向黃渤海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山東智文律師事務所王麗娜律師辦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師多次會見邴某了解案情,結合證據(jù)情況,確定了基本的辦案思路,即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后申請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待遇。
工傷認定爭議的焦點在于,交通事故是否發(fā)生在下班途中。用人單位認為邴某事故不是發(fā)生在下班途中,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理由有二: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為早班8點30分-16點30分(8小時)、夜班為18點30分-次日凌晨4點30分(10小時),正常情況下,邴某應在2024年1月30日凌晨4點30分下班,而交通事故發(fā)生在5點45分,這中間有一小時十五分鐘的空當,故邴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不符合“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nèi)”,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其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非邴某上下班必經(jīng)路線,邴某從單位到住處共有3條路線可以通行,邴某選擇的第二條路線非高德地圖首推的路線,也就不是下班必經(jīng)路線。
援助律師認為,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構成工傷需滿足上下班的合理時間、上下班的合理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和機動車事故4個條件,而邴某符合以上條件。理由如下:2024年1月29日,邴某夜班時間為晚6點30分至次日凌晨5點30分下班,下班時邴某已打卡,但用人單位僅提供事發(fā)時邴某的上班打卡時間,未提供下班打卡時間,其私自刪除了邴某的下班打卡記錄,故用人單位主張邴某凌晨4點30分下班并無證據(jù)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邴某和證人的通話錄音可以證明邴某5點30分下班,5點45分邴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nèi);其次,邴某下班行走的路線,是導航推薦的3條路線之一,屬于合理的下班路線。
2024年7月9日,有關部門將邴某受傷認定為工傷。2024年9月5日,煙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認定邴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七級,用人單位不服該鑒定結論,申請再次鑒定,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再次鑒定結論書,認定邴某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七級。
因?qū)r償達不成一致意見,邴某于2024年12月17日第二次申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向煙臺黃渤海新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某機械公司向邴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8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462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勞動能力鑒定費197元、交通費用829.86元,合計231044.86元。
為拖延時間,某機械公司對工傷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jīng)過第三次法律援助,法院作出了駁回某機械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某機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jīng)過第四次法律援助,2025年5月26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執(zhí)行過程中,經(jīng)過兩次調(diào)解,雙方互有讓步。因某機械公司為邴某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邴某已從保險公司獲得12萬余元的賠償款。為避免訴累及盡快拿到賠償款,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某機械公司同意于2025年9月24日前,分3次支付給邴某15萬元。目前,邴某已拿到第一筆5萬元賠償款。
陳某于2022年8月2日進入某制造公司工作,擔任操作工。同年10月25日,他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醫(yī)院救治無效后于11月18日去世
2025-09-21 19:58:52員工下班途中騎車倒地身亡算工傷嗎